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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被判无罪 银川检察依法抗诉
2018-09-1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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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一定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吗?近日,银川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行医被判无罪案件提请自治区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2015年7月,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儿子在灵武市宁东镇开办“民生诊所”,该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无医师资格证的赵某某在该诊所以医师身份坐诊。2015年11月,赵某某之子与何某某联系,借助何某某的相关医师证件办理了“民生诊所”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2月,该诊所又聘请无护士资格证的雍某某以护士身份在该诊所从业,执行医嘱。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公共卫生中心工作人员先后3次对“民生诊所”进行检查督导,并于检查当日下发了督导记录,要求“民生诊所”停止营业。

    2016年6月25日16时许,患者凌某某在“民生诊所”内做头孢皮试后当场死亡。经尸体解剖病例诊断报告书鉴定,死者凌某某系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血栓形成并急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心脏破裂出血,引发心包填塞致死。灵武市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灵武市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无罪。灵武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银川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据悉,该案法检两院就事实认定并无异议,分歧意见在于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川市两级检察院认为,从非法行医的时间看,赵某某无证非法行医时间近一年;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看,在受到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公共卫生中心3次检查督导,要求停止非法行医后不仅没有停业,反而又借用他人医师执业证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聘用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作为护士执行医嘱;从非法行医行为的客观危害看,公安机关从其诊所查获处方高达416张。综合全案证据,赵某某的行为虽不符合“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但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举轻以明重的社会常理判断,应当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民生犯罪,为增强抗诉的公信力,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检察》杂志社就该案联合召开首次“疑案精解”研讨会,并邀请高校学者与资深刑辩律师参与研讨,共同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近年来,银川市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着力建立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监督关系,与审判机关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与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2017年至今,共提出二审抗诉49件,提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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